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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从拒赔到全赔!保险拒赔律师公开“原位癌索赔”三步逆转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9-01 14:31:27点击:
当癌症确诊书像判决书一样砸下来,你最想抓住的那根救命稻草——保单,却在经过保险公司一番“核赔调查”被轻飘飘退回,理由是“未如实告知”、“不符合条款规定”。这不是个别人的倒霉,而是我们团队过去一年时间里接触的三百多起真实拒赔案里,绝大多数当事人听到的同一套话术。今天,我们用一胜诉判决告诉你,遭遇拒赔不可怕,赶紧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真。
2019 年 7月,刘女士网络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轻症赔付比例 30%。
2021年10月,刘女士确诊“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并局灶原位腺癌”。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轻症赔付,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刘女士经前期投诉和维权都不成功,最后刘女士委托本站律师代理其维权,经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
投保前一年,刘女士在某人民医院已确诊原位癌,其后续在三甲医院的治疗结论未推翻前期诊断结论。
1. 诊断冲突的“合理信赖”原则
患者在多家医院检查结果不一致,最终采信三甲医院“未见明确恶性病变”的结论,符合普通人的认知,不构成故意隐瞒。
2. 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是“询问范围内”的情况,付女士已按照询问的内容要求勾选宫颈病变并提交了检查结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3. 不可抗辩期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自投保至原位癌确诊已超过 2 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五、法院判决
2018-2020 年多家医院检查结果矛盾,不能唯一确定 2018 年已确诊原位癌;刘女士持续复查、治疗,无放任病情恶化的故意;复诊医院等级更高,患者有合理信赖。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如果你正遭遇“原位癌”“CIN 病变”或其他健康险拒赔,别慌!立即联系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团队,用法律武器夺回属于你的理赔金。
该案例为本平台入驻律师的实战案例,为了保险当事人隐私,文中的名称都采用了化名。
一、主要案情介绍
2018年6-8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多家医院就诊,前期有医院认为刘女士为“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后续再经几家医院治疗,最终诊断完全推翻了前期的结果,认为仅为宫颈炎症,HPV检查结果也全部为阴性。2019 年 7月,刘女士网络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轻症赔付比例 30%。
2021年10月,刘女士确诊“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并局灶原位腺癌”。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轻症赔付,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刘女士经前期投诉和维权都不成功,最后刘女士委托本站律师代理其维权,经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在投保前已确认CIN2(原位癌),但在投保时仅勾选“宫颈炎、CIN1/2 级”,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理赔条件。
三、保险公司上诉的理由投保前一年,刘女士在某人民医院已确诊原位癌,其后续在三甲医院的治疗结论未推翻前期诊断结论。
四、保险拒赔律师的意见
作为保险拒赔律师,我们从专业角度给出了辩解意见:1. 诊断冲突的“合理信赖”原则
患者在多家医院检查结果不一致,最终采信三甲医院“未见明确恶性病变”的结论,符合普通人的认知,不构成故意隐瞒。
2. 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是“询问范围内”的情况,付女士已按照询问的内容要求勾选宫颈病变并提交了检查结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3. 不可抗辩期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自投保至原位癌确诊已超过 2 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五、法院判决
2018-2020 年多家医院检查结果矛盾,不能唯一确定 2018 年已确诊原位癌;刘女士持续复查、治疗,无放任病情恶化的故意;复诊医院等级更高,患者有合理信赖。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如果你正遭遇“原位癌”“CIN 病变”或其他健康险拒赔,别慌!立即联系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团队,用法律武器夺回属于你的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