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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未及时报案导致拒赔合理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16 16:05:33点击: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出险是否是由意外导致是保险金赔付与否的关键所在。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导致保险金被拒赔纠纷。当理赔纠纷发展为诉讼案件时,法院在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认定常常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死亡原因并非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保险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二、保险双方若均无直接有力证据证明事实情况,又该如何认定保险责任。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妻子过桥时落水死亡
2017年7月5日,李某作为投保人为全家四口投保了多种保险,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7月4日。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20万元,每人保额5万元,受益人为李某。
 
2017年11月10日,李某的妻子张某到邻村办事,中途在经过石桥时意外落水,不幸身亡。目击者陈述“他在收三轮车过路费时,正与三轮车主说话,看见张某掉下去了,记得当时桥面路面很滑,等人捞上来就已经死了。”
 
几日后,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显示,张某溺水死亡。村委会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张某于2017年11月10日掉入河中溺水身亡;
 
一年后丈夫理赔遭拒
2019年2月18日,李某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被保险人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是疾病死亡还是因溺水窒息死亡不明确。详细拒赔理由如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张某于2017年11月10日死亡,李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此时保险公司方才得知被保险人张某死亡。由于李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及性质难以确定,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张某是因意外死亡。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做出的释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由于李某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是意外,还是因疾病猝死无法确定,而且李某也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张某的真正死因。
 
《证明》有效!保险金正常赔付
多次商议无果。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裁判要旨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1、原告认为被保险人张某是意外落水后溺水死亡,而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死亡后,因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无法确定。
 
2、而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公安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均可证明被保险人张某是因落水后溺水死亡;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张某系因疾病溺水死亡,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保险公司拒赔无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正常赔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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