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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原则及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04 11:31:22点击:
关于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首先问题是需要第一时间进行报案。报案需要依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至于报案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可包括上门报案、电话(传真)报案、业务员转达报案等等。在发生理赔事故进行报案时,报案内容需要尽可能清晰明了,关于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被保险人的现状、被保险人姓名、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需要尽可能描述清晰。
 
当进行报案时,案件受理以及申请保险金应备文件需要注意齐全问题,其中包括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受益人需要于申请书签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证明(包括出院小结和所有费用单据)、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文件。
 
关于案件立案的条件,首先需要确定是真实情况,确实发生了相关的保险事故。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该事故需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而在该事故中的事故者需要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换句话讲需要与保险合同相关利益有关。而以上三点确认之后,还需要确认该事故中的理赔申请在《保险法》规定的时效之内。
 
理赔调查是寿险理赔作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寿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对于单证齐全、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可以不调查。对于某些赔案来说,案件调查是必须经过的一个重要步骤。
 
关于案件的审核方面,保单状况的审核通过理赔电脑系统可以准确、及时地确认保单的有效性。关于被保险人和保障范围的审核问题,付璐律师表示实行这一步骤是为了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免遭骗赔和错误理赔。对索赔材料有效性、合法性的认定有利于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遵循保险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确定保险金给付受领人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给付按保险条款规定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受理指定死亡保险金给付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给正确的受领人。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通知受领人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后,在保险金的收条回执上签名后回复给保险公司。
 

保险赔付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其次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付璐律师表示,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但该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理赔原则及保险理赔注意事项”的有关解读,购买保险都是为了能够在出险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自己的损失和经济负担,因此保险的购买时需遵守保险的相关规则,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才能最终获得相关的保险事故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