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赔付9万余元
为新买的奥迪车上2万余元人民币的商业保险,却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因买车人李某与保险公司在检修企业,维修新项目及方法上产生矛盾,而遭受拒保。近日,在买车人李某的提起诉讼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维修奥迪小汽车花费的90%,即9万余元。
为车购买保险2万余元产生安全事故被拒保
2006年5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综合性保险合同,为刚买一段时间的奥迪车购买保险,保险期为一年,保险条款范畴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额度则各自为48万余元和20万余元,而李某在一年保险期中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为2余万元。
2007年3月12日,李某安全驾驶该奥迪车与一桑塔纳小汽车产生撞击。安全事故产生后,李某通告了交警队和保险公司。交警队对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勘测后,做出李某负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次日,李某的损伤车子被送到由保险公司特定的一家安装公司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彼此对安装公司的拆检不持异议。安装公司也依据拆检結果制定检修计划方案,明确检修价钱为原材料额度6万余元和人工费用3000元。但李某与保险公司在检修企业,维修新项目及方法上产生矛盾。以后,李某自主将损伤车子拖至奥迪公司在太原的4S店开展维修,该店铺明确被撞奥迪车维修价钱为10万余元。
在车祸事故中被撞的第三者车子桑塔纳小汽车经估损后,被送到另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修,并由李某付款维修费用9000元。该花费保险公司也未依照协议承诺计付李某。因为保险公司拒保奥迪车维修费,并托欠桑塔纳车维修费,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榆次区老百姓法院历经案件审理,一审判决为:保险公司向买车人李某赔付垫款的奥迪车维修费10万余元,赔付李某垫款的桑塔纳小汽车维修费用9000元,并从200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款贷款利息,至具体执行结束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气提起起诉。
被告起诉法院审核适用90%
晋中市中级法院历经二审评定:安全事故产生后,李某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立即将安全事故车子交给奥迪公司在太原的4S店开展检修,尽管该处理个人行为合乎顾客的就在情与理及机动车辆的具体情况,且亦防止了亏损的进一步扩张,但此外,李某确实沒有充足举证证实该个人行为系与保险公司一同开展拆检,并且经过其确定后恰当执行,故李某对其立即处理个人行为应该担负一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做为保险公司在对其担负保险公司理赔义务存有异议的情形下,本应积极主动商议妥善处理受益人权益,但因为保险公司的迟缓最后造成安全事故车辆修理花费损害的产生,对于此事应担负首要义务。保险公司对检修新项目及修理花费明确提出的质疑,虽然有一定合理化,但并没有给予有关直接证据证实李某对奥迪车开展了很多多余返修及技术专业检修商扣除的检修成本过高,且目前情况下的技术检查鉴定因岁月如梭缺乏精确性,对于此事,法院不予以采纳。
因而,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流某维修奥迪小汽车花费的90%,即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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