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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延误险获赔300万引争议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2 18:58:46点击:

最近,南京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元被警方刑拘的案子,在网上吵翻天了!

大多数人惊呼,还有这等发财的好事?我怎么没有早发现!

也有人不忿:

规则是保险公司定的,有人利用了保险公司的规则,反倒要被告诈骗?

投保人也有押错的时候,大家都应该愿赌服输嘛!

这是保险公司失察的结果,不应该由投保人承担……

还有人较真:

航班延误到底保什么?是保航班延误,还是保个人因航班延误受到的损失?

该女子不实际乘坐飞机,能不能算有损失?

——随着讨论深入,这个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

小记梳理了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愿赌服输”?

2,李某到底是合理利用规则还是骗保?

3,该不该动用刑责?

小记访问了一圈律师,大家普遍反映这个案子有意思的是,从《保险法》到延误险保险合同,都存在着模糊之处。

新闻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近日,南京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自2015年至2019年的五年间,李某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李某骗保手法是,在购买航班之前,她会对航班进行分析,对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

实际上,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警方介绍,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保险公司该不该“愿赌服输”?

李某案引起大多数人不满的地方是,规则是保险公司定的,有人利用了保险公司的规则,反倒要被告诈骗?

根据新闻,李某会对航班进行分析,对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

也就是说,李某购买延误险是有自己的“专业判断”的,同时也有损失风险,这是用“智慧赚钱”,保险公司应该愿赌服输。

其实,同样是基于不确定事件而取得利益,保险和赌博是有差别的,这个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就是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要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天气好与不好,航班延不延误,只有当它和你我有利害关系的时候,才构成承保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我要给一个与我无关的随机事件买份保险,承望它发生了我来获利,这是赌博,不是保险。

正是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让保险与赌博、与主动冒险和投机区别了开来。如果保险合同里没有可保利益,就违反了《保险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同样是射幸事件,赌博和投机活动可以获利,赌徒们得遵循愿赌服输,但保险的原理,是把从多数人手中筹集到的资金分给少数人的组织形式,不存在与投保人对赌的成份,也不属于“愿赌服输”的行列。这也是为什么保险不能用来牟利,只能是一种损失补偿。

钻规则漏洞还是保险诈骗?

回到本案,能否以“不存在保险利益”就判定李某的保险合同无效呢?还不一定。财险并不要求投保的时候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出险的时候有可保利益。

投保的时候,李某买了机票,有可保利益;但出险的时候,李某对保险标的有没有可保利益,则要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保险标的”到底指的是什么。

《保险法》并未对保险标的做定义,只是提到,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这个指向可以是非常广泛的。

于是,争议就来了:

如果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指的是因为航班延误而形成的时间损失,李某以及其亲友没有实际搭乘航班,也没有因为航班延误而造成损失,因此不具备可保利益,不应该理赔。

如果“保险标的”是指“航班延误”这件事情,则李某没有虚构标的,因为航班确实延误了。

那么,合同中究竟是怎么写的?

由于不清楚李某所买保险具体为哪些,券商中国记者找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航延险条款,其中对保险责任的描述是:若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因为任何外部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延误,且延误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载明时间的,视为事故发生,则保险人根据合同标准赔付。

合同上也未说明保险标的到底是什么,只是说了在什么情况下触发赔付。当然,其中也明确提到,被保险人要实际搭乘航班。

有保险圈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有些早期的航延险合同上,并没有规定要实际乘坐,因此给人钻了空子。随着“羊毛党”的增加,现在保险公司在最新的合同上,都已经要求实际乘坐了。

也就是说,以前的保险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航意险到底保的是什么,这就搞复杂了……

该不该动用刑责?

在本案中,对李某刑拘是否合适,这也一个很大的争议点。

如果是保险公司赔错了,那李某只是利用了规则漏洞,保险公司应该填补漏洞,也可以追偿损失,但是有没有依据把李某告上法庭,说她保险欺诈?

先来看《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李某有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就看这个保险标的是什么,又回到了上面讨论过的问题;其次,李某有没有虚构或者制造保险事故?并没有。

有人认为,李某虚构出行不成立,李某是不是真的出行是主观方面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要基于合同,发生了事故就要赔。

除了保险欺诈,本案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案一个重大争议点是,被保险人(被借身份证的人)是否知情或同意,会不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另外一个争议是,如果均是冒用亲友身份投保,不实际乘坐却申请理赔,是否对造成对保险公司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三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如果是用亲友证件投保,该事件有悖诚信原则,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目前还难以定性为刑事案件。

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博士分析,李某行为有悖诚信原则,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尚不构成犯罪行为,还需要结合更多信息才能定论。但即便从目前信息看来不是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要求其退回赔付款。

此外,在骗保金额的认定上,不少人都提出认为应该扣除成本再谈获利,例如李某总共花了多少钱买机票,以及退票费损失了多少,最终扣除损失,她实际获利多少。这样,才是事情的全貌。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冒用投保的身份信息达到一定数量且获取方式不合法,性质就要严重得多。此前曾发生通过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购得多个身份信息、并实施航延险骗保的案例。

江翔宇博士认为,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大量个人信息,并用该非法获得的信息从事保险诈骗的话,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保险诈骗罪。

江翔宇表示,从个人信息保护来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整体的保护框架。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前述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行为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值得继续关注。最后,多位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呼吁这个案子在网上直播庭审,让公众了解进展,推动司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