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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不合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2 09:41:00点击:
问:2015年11月,本人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髓系白血病。2017年3月,本人没有在2017年应交保险费的日期向保险公司交付续期保险费,在60日宽限期内也未缴纳保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17年6月19日,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保险公司从系统中提取到本人的理赔记录,发现本人身患重大疾病,因此拒绝办理复效手续。本人请求复效未果,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办理保险合同的复效?
律师答复: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付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否达成协议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您曾经身患重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复效手续,也即不能和您达成复效协议。